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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9 23: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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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诉讼。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之一系厦门瑾茹公司销售的涉案商品是否为假冒商品。要说明此问题,首先要明确涉案商品品牌方是否具有鉴定该商品真伪的资格。由于双方已于在线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京东平台的各项规则及之后可能调整的规则系协议的一部分;京东平台规则之一的《京东开放平台商品品质抽检管理规范》第2.1条约定京东抽检采买的样品,委托给品牌权利人进行检测;京东公司、京东世纪公司也提供了欧莱雅品牌权利人欧莱雅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欧莱雅公司对带有欧莱雅品牌标识的商品进行真伪鉴定的证据,已经可以证实欧莱雅公司有权对涉案商品进行检验鉴定,且委托品牌权利人(商标持有人)对涉嫌假冒伪劣商品进行鉴定也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厦门瑾茹公司虽坚持认为欧莱雅公司没有鉴定资质,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对其所述不予采信。其次,关于商品是否购自厦门瑾茹公司在京东平台开设的两个店铺的问题。京东公司及京东世纪公司为证实其送检商品购自厦门瑾茹公司在京东平台开设的两个店铺,提供了一系列证据,特别是其于庭审中播放的录像,反映了代买机构收件、拆外包装、取出所购商品、用带有数字编码的袋子重新封装所购商品的全过程,已经可以证实其主张成立,而厦门瑾茹公司虽对此提出质疑,却并未就其主张提供相关证据,本院对其所述不予采信。且厦门瑾茹公司提供的进货证明,反映的进货数量明显少于销售数量,在此情况下,应认定厦门瑾茹公司销售的涉案商品是假冒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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